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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沈北俱乐部队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2012-06-21 14:37     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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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纪字[2012]025号

关于对沈阳沈北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2年6月16日, 2012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第13轮,沈阳沈北足球俱乐部队与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茅台红钻队的比赛在深圳市宝安体育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及比赛录像等,该场比赛进行到加时赛第6分钟,裁判员鸣哨结束比赛时,沈阳沈北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陈星推打倒地的深圳市红钻足球俱乐部茅台红钻队39号运动员韦洛雷斯,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停止沈阳沈北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陈星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的比赛四场;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处罚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

  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编辑: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