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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泰达队领队、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2008-11-14 17:03     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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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纪字[2008]29号

关于对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领队、运动员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8金威啤酒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第二十七轮第212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与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于11月12日在北京市丰台体育场举行。

  当比赛结束后,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6号运动员谭望嵩在中场与北京国安队28号运动员郭辉发生争执,谭望嵩两次推搡郭辉,引起事端,造成场内混乱。

  在比赛进行到89分钟时,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领队韩志强因对裁判判罚不满,指责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干扰了裁判员的工作,被裁判员罚令出场。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6号运动员谭望嵩中超联赛比赛4场(2008年中超联赛最后三轮及2009年中超联赛第一轮比赛),罚款人民币6000元。

  二、取消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领队韩志强2008年中超联赛剩余比赛进入替补席资格,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08年中超联赛已进入最后阶段,望各俱乐部严格遵守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杜绝球场暴力等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足球比赛的良好秩序,确保本年度中超联赛顺利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编辑: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