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申花U-17队及相关人员违规违纪处罚决定
2008-06-12 08:30 中国足球协会
足纪字[2008]12号
关于对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及相关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
2008年阿迪达斯全国U-17足球联赛于6月4日在海宁市体育场开始进行。
为了搞好此次青少年比赛,在赛前联席会议上,比赛监督宣读了中国足球协会[2008]245号文件,强调了本次比赛是在全国上下“喜迎奥运”、“抗震救灾”的特殊背景下举办的,要求各参赛队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坚决服从裁判员的判罚,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然而在6月8日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的比赛进行到83分钟时,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6号运动员蔡祁因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谩骂第一助理裁判员,被裁判员红牌罚令出场。比赛结束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6号蔡祁、22号张展耀、23号杨惠康、1号林翔等运动员指责、辱骂、围攻裁判员,其中蔡祁和张展耀还挥拳击打了第一助理裁判员和此次比赛的副裁判长,引起场上混乱。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赛场秩序,违反了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在场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国足协近期下发的足球字[2008]211号文件,作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6号运动员蔡祁、22号运动员张展耀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比赛一年(从2008年6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9日止)。
二、停止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23号运动员杨惠康、1号运动员林翔参加2008年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比赛(从2008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对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教练组提出警告。
四、对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提出通报批评。
五、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U-17队写出书面检查,并于6月20日前上报中国足协。
在我国抗震救灾的关键时期,希望各俱乐部(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俱乐部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真正做到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队友、尊重观众,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