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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竞赛规程

2015-04-02 15:42     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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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比赛宗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广普及足球运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营造足球氛围,扩大中国足球人口;衔接职业足球联赛,促进中国足球竞技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比赛名称为“2015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英文全称是“2015 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Amateur League”。

  第二章 主办

  第三条 赛事主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体育报业总社

  第四条 赛事承办单位:地方足球协会、华奥星空、加油中国

  第五条 赛事协办单位:上海富领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第三章 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查

  第六条 参赛资格

  一、运动队可由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单位的业余运动员,以俱乐部的形式参加比赛。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完成注册。

  三、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办完成备案(截至时间2015年8月21日)。

  四、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应为18岁以上,具有中国国籍。

  五、报名运动员在本年度竞赛期间,只能代表最初报名参赛的单位或俱乐部参赛,不得再代表其它单位或俱乐部参赛。

  六、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报名参加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中超、中甲、中乙的俱乐部、运动员及其梯队运动员,不得再报名参加2015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七、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报名参加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五甲联赛的俱乐部、运动员,不得再报名参加2015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八、报名运动员必须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及赛事期间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参赛队员已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将材料复印件连同报名资料一并提交当地组委会。球队报名前必须同时提交由球员本人签署的赛事期间免责协议书。

  九、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的球队,实行俱乐部制,必须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参加中国足协杯的业余俱乐部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提交资质证明复印材料,方能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

  第七条 报名

  一、俱乐部(球队)在当地足协注册后,经当地会员协会审核注册为业余运动员,当地会员协会为运动员制作《参赛资格登记证》。

  二、《参赛资格登记证》由当地足协在其证书上统一填写“2015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赛区”的文字内容,并加盖协会公章。运动员凭此参赛资格证参加本年度的省市联赛。

  三、报名内容:报名俱乐部必须准确填报下列内容:

  (一)俱乐部名称;

  (二)运动员的姓名;

  (三)运动员身份证号码;

  (四)运动员免冠证照(近照);

  (五)运动员注册系统号码;

  (六)运动员的球衣号码。

  以上内容除(五)以外必须准确印制在本年度省市赛区的秩序册中。

  四、俱乐部采取一次性报名,每队最多报30名运动员(赛风监督员、领队、教练员、队医不包括在内)。报名一经确认,在大区赛和总决赛不能更改。

  五、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一经上报在本年度参赛过程中不得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六、获得大区赛和总决赛资格的俱乐部,每队必须报赛风监督员1人,由所属会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其他人员(必须为协会正式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俱乐部参赛期间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七、获得省市联赛冠军的俱乐部,于2015年9月21日之前将报名表传真中国足球协会社会发展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省市赛阶段,运动员必须出具由省、市足球协会确认的《参赛资格登记证》接受审验,否则不允许参赛。

  二、大区赛阶段,俱乐部必须出具在民政或工商注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参加省市联赛时的秩序册、身份证原件,一并交组委会审核。同时,在赛前要接受对方俱乐部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三、总决赛阶段,俱乐部必须出具在民政或工商注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参加省市联赛时的秩序册、身份证原件,交组委会审核。在赛前要接受对方俱乐部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第三章 安保与保险

  第九条 安保

  一、参赛运动队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当地会员协会或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赛场区域、训练场及运动员驻地等)制定并执行缜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和官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球迷和观众。

  二、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大区赛组委会、全国总决赛组委会提交赛区安保计划,获得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必须进行相应的场馆流线设计,以区分观众、媒体、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各类人员的专属区域和流线,需在体育场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十条 保险

  一、建议参赛单位或比赛赛区对举办比赛体育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进行合适数量赔偿。

  二、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的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通过适当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单位应自行负责其运动队在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运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或有比赛引发的其它相关问题,如失业等)。且参赛单位必须使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免遭此类起诉。

  第四章 竞赛办法

  第十一条 比赛时间

  2015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分省市赛,大区赛和总决赛三个阶段。

  省市赛:2015年4月至9月,具体时间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大区赛:2015年10月,具体时间由赛事主办方确定。

  总决赛:2015年11月-12月,具体时间由赛事主办方确定。

  第十二条 比赛地点

  一、省市赛的比赛地点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二、大区赛的比赛地点,采取申办制,由中国足球协会按有关程序选定。

  三、总决赛的比赛地点,采取申办制,由中国足球协会按有关程序选定。

  第十三条 分区

  一、大区赛分为东、西、南、北四个大区。

  二、四个大区赛所含会员协会分布情况待定。

  第十四条 竞赛办法

  一、省市联赛应以周末赛为主,市级协会组织的联赛采用循环赛制,联赛队伍数量不少于8支;省级协会组织的联赛可采取循环赛制,也可采取赛会制比赛;未组织当地业余联赛的协会,没有参加大区赛的资格。

  二、大区赛的竞赛办法由大区赛组委会确定,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每个大区赛的前2名有资格参加总决赛。

  三、总决赛的8支俱乐部进行赛会制比赛。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五条 规则

  一、执行国际足联颁布、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最新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省市联赛组委会和赛区组委会制定的联赛相关文件和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它规定和通知。

  第十六条 规定

  一、参赛俱乐部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护袜,不得穿金属底足球鞋,必须佩戴护腿板;比赛使用标准5号足球。

  二、比赛上衣背后、胸前和短裤号码必须符合规则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袖标。

  三、大区赛和总决赛阶段的比赛,必须保证在11人制天然或人工草坪场地上进行。

  四、省市赛比赛时间可适当缩短。大区赛和总决赛半场比赛时间45分钟,中间休息不超过15分钟。

  五、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比赛日期,以组委会通知为准。

  六、每队11名上场队员,7名替补队员和参赛队官员可进入替补席就坐,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比赛场地。

  七、运动员在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累计两张黄牌将自然停赛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时除外)。如该组比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黄牌、红牌带入第二阶段计算。

  八、俱乐部在比赛中,第一张黄牌罚款100元,第二张罚款200元,从第三张黄牌起,每多一张黄牌,此俱乐部球队将被罚款500元,以此类推。

  九、俱乐部在比赛中,第一张红牌罚款500元,从第二张红牌起,每出现一张红牌,此俱乐部球队将被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

  十、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的俱乐部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如无违规违纪处罚,在赛后1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纪律保证金的数额为50000元。

  十一、如果比赛过程遇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其它情况,则由赛事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参赛各方不得上诉。

  十二、严重违规违纪的处罚

  (一)在省市联赛中出现的推搡、谩骂、殴打裁判,打架斗殴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员、管理人员、俱乐部,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和“不受欢迎的队”,取消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的资格,并给予禁赛处罚。

  (二)在大区赛和总决赛中出现的推搡、谩骂、殴打裁判,打架斗殴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员、管理人员、俱乐部,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和“不受欢迎的队”,取消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的资格,并给予禁赛处罚。

  (三)运动员、管理人员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场上或场下),如1人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扣除总积分1分,罚款10000元;2人扣总积分3分,罚款30000元;3人以上取消该俱乐部参赛资格,罚款30000-50000元,并给予禁赛处罚。

  (四)不可对组委会依据本规程上述三项条款所做出的处罚结果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二)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三)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四)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五)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六)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七)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八条 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弃权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另一方俱乐部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一)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或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四)中途退出联赛。

  四、罢赛俱乐部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五、弃权与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赛区组委会、合作伙伴等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组委会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六、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条 体育场及比赛场地

  一、比赛体育场应服从赛事组委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承办地至少需提供2块符合组委会要求的比赛场地。

  三、比赛现场必须摆放主背景板一块、悬挂赛事名称主横幅一条、主办方广告板一块、承办方广告板一块、协办方广告板一块、赞助商广告板一块。

  第二十一条 纪律与诉讼

  一、纪律委员会

  (一)省市联赛中的违纪事件,由省市赛区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的违纪事件,由大区赛纪律委员会和总决赛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严重违规违纪,将提交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进一步追加处罚。

  二、仲裁委员会

  (一)省市赛、大区赛、总决赛诉讼案件,由相应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二)申诉流程:

  1.比赛结束后8小时内,将申述材料提交比赛监督。

  2.在递交申诉材料的同时需缴纳500元人民币诉讼费。

  3.如果比赛过程遇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其它情况,则由赛事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参赛各方不得上诉。

  第六章 名次决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名次决定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一)相互间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相互间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三)相互间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四)全部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五)全部比赛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六)全部比赛红黄牌最少者,名次列前;

  (七)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四、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

  (一)进行小组循环赛时,名次决定方式同上;

  (二)进行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时,如90分钟比赛结束后仍为平局,以互罚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大区赛前3名的俱乐部将获得奖杯。

  二、总决赛前3名的俱乐部将获得奖杯。

  三、大区赛和总决赛设立 “最佳组织奖”、“公平竞赛奖”、“优秀裁判”、“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球员”等奖项。

  四、初次报名参加2016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的俱乐部,将从2015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总决赛(或大区赛)队伍中按成绩顺序优先产生。

  第七章 比赛监督、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由全国业余联赛组委会指派,全面负责赛区各项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比赛监督依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与要求》进行赛区指导、协调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 裁判长和裁判员

  一、省市赛阶段的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当地足球协会选派。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阶段的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委会选派,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通知。

  中国足球协会

  2015年4月1日

    附:原文件下载

(编辑: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