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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

2014-07-01 11:38     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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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赛宗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营造足球氛围,扩大足球人口。

  第二条 联赛名称为“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第三条 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主办,华奥星空体育网、加油中国体育社区承办,赞助商协办。

  第四条 各省、市的业余联赛,由当地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会员协会成立东、西、南、北四个大区赛组委会,负责四个大区赛的组织和管理;授权会员协会成立全国总决赛组委会,负责总决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查

  第六条 参赛资格

  一、运动队

  运动队可由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也可通过自由组合以俱乐部的形式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

  运动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报名

  一、报名球队和球员需进行网络平台注册(必须通过中国足协认定的球员注册系统和赛事平台进行个人和团队的注册,所有参赛队员、球队数据全部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注册流程见官网)。

  二、球队网上报名后经当地会员协会审核注册为业余球员,当地会员协会为运动员制作注册系统统一生成的《参赛资格登记证》。

  三、《参赛资格登记证》由当地会员协会在其证书上统一填写“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赛区”的文字内容。运动员凭此参赛资格证参加本年度的业余联赛。

  四、报名运动队必须准确填报下列内容:

  (一 )运动队名称;

  (二) 运动员的姓名;

  (三) 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登记证号码;

  (四) 运动员的球衣号码。

  以上内容必须准确印制在本年度各级业余队联赛的秩序册中。

  五、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为一次性报名,每支运动队可报35名运动员(赛风监督员、领队、教练员、队医不包括在内)。省市赛承办协会参考本地11人制足球场平均收费标准和裁判员补助标准,根据场次数量,收取参赛球队报名费用。

  六、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应为18岁以上。

  七、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在本年度参赛过程中不得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八、报名运动员在本年度省市赛期间,只能代表最初报名参赛的单位或俱乐部参赛,不得再代表其它单位或俱乐部的运动队参赛。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各参赛球队有一次3个名额的球员转会机会,转会球员必须是本赛区的、且经过本年度赛事网上注册的运动员。

  九、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球员并报名参加2014年中国足协举办的中超、中甲、中乙的运动队和运动员,不得再报名参加2014年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十、报名运动员必须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及赛事期间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参赛队员已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将材料复印件连同报名资料一并提交当地组委会。球队报名前必须同时提交由球员本人签署的赛事期间免责协议书。

  十一、获得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参赛资格的运动队在报名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将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同时附上审核。如运动队变更名称,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批,并报大区赛组委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十二、获得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资格的运动队,每队必须报赛风监督员1人,由所属会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其他人员(必须为协会正式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省市赛阶段,运动员必须出具由省、市级足球协会确认的《参赛资格登记证》接受审验,否则不允许参赛。

  二、大区赛阶段,运动队有3个转会名额,运动队必须出具参加省、市级联赛时的秩序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一并交组委会审核。同时,在赛前要接受对方球队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三、全国总决赛阶段,运动队不得再进行人员调整。每场比赛前确定18名上场运动员名单。必须出具参加大区赛时的秩序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交组委会审核。在赛前要接受对方球队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第三章 安保与保险

  第九条 安保

  一、参赛运动队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当地会员协会或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赛场区域、训练场及运动员驻地等)制定并执行缜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 所有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和官员;

  (二) 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 )媒体人员;

  (四) 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 现场球迷和观众;

  二、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大区赛组委会、全国总决赛组委会提交赛区安保计划,获得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必须进行相应的场馆流线设计,以区分观众、媒体、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各类人员的专属区域和流线,需在体育场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十条 保险

  一、大区赛组委会,全国总决赛组委会向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以及其他中国足球协会比赛官员提供其离家前往赛区与到达赛区之前时间段保险;

  二、建议参赛单位或比赛赛区对举办比赛体育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进行合适数量赔偿;

  三、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的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通过适当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四、参赛单位应自行负责其运动队在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运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或有比赛引发的其它相关问题,如失业等)。且参赛单位必须使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免遭此类起诉。

第四章 竞赛办法

  第十一条 比赛时间

  联赛分为省市赛,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

  省市赛:2014年6月至9月,具体时间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大区赛:2014年10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大区赛组委会确定。

  全国总决赛:2014年11月下旬或12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全国总决赛组委会确定。

  第十二条 比赛地点

  一、省市赛的地点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二、大区赛的地点由中国足球协会按有关程序选定。

  三、总决赛的比赛地点由中国足球协会按有关程序选定。

  第十三条 分区

  一、大区赛分为东、西、南、北四个大区。

  二、四个大区所含会员协会如下:

  (一) 北区:天津、山东、沈阳、大连、吉林、长春、延边、黑龙江、河北、辽宁

  (二) 东区:上海、浙江、南京、广东、厦门、福建、扬州、青岛、济宁

  (三) 西区:西安、陕西、新疆、内蒙古、山西、青海、宁夏、甘肃、河南、湖北

  (四) 南区:四川、重庆、成都、昆明、广西、湖南、江西、云南、柳州、武汉

  第十四条 竞赛办法

  一、省市赛应以周末赛为主,比赛时间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自行制定,参赛球队至少16支,比赛场次不得少于32场。省市赛的冠军队有资格参加大区赛。

  二、大区赛的竞赛办法由大区赛组委会确定,并报中国足协备案。大区赛的比赛场次最少不应低于15场。四个大区赛的前4名有资格参加全国总决赛。

  三、全国总决赛采用赛会制。

第五章 名次决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名次决定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一) 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 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四) 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四、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

  (一) 进行小组循环赛时,名次决定方式同上;

  (二) 进行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时,如90分钟比赛结束后仍为平局,以互踢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第十六条 奖励

  一、省市赛前3名颁发奖杯、证书。

  二、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前3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证书。

  三、大区赛和总决赛设立“最佳组织奖”、“最佳赛区奖”,“公平竞赛奖”;“优秀裁判”、“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球员”等奖项。

  四、从2015年开始,新参加乙级联赛的球队,经过准入审核,优先从2014中国足协业余联赛优胜队中产生。

  五、进入2014中国足协业余联赛全国总决赛前12名球队获得下一年度中国足协杯的参赛资格。

第六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七条 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颁布、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八条 规定

  一、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最新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二、执行中国足协业余联赛组委会和大区赛组委会制定的联赛相关文件和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它规定和通知;

  三、参赛运动队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护袜,不得穿金属底足球鞋,必须佩戴护腿板;比赛使用标准5号足球;

  四、比赛上衣背后、胸前和短裤号码必须符合规则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袖标;

  五、比赛中不得使用危险的倒地铲球动作;

  六、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比赛,必须保证在11人制天然或人工草坪场地上进行;

  七、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比赛,各参赛队必须为本队运动员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八、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比赛日期,以组委会通知为准;

  九、如果比赛过程遇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其它情况,则由赛事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参赛各方不得上诉。

  第十九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它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的球队将被判定0:3负于对方(实际比分高于0:3的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退出比赛

  一、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20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同一循环时,某队弃权造成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与弃权球队各场比赛成绩无效;

  三、某队被取消比赛资格,本次比赛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及比赛场地

  一、比赛体育场应服从大区组委会和全国组委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承办地至少需提供2块符合组委会要求的比赛场地。

  第二十三条 纪律保证金

  参加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的运动队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如无违规违纪处罚,在赛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纪律保证金的数额:省市赛1000元-5000元,大区赛、总决赛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红、黄牌

  一、 每得一张黄牌处罚金100元,每得一张红牌处罚金200元。

  二、一个赛季,同一名队员累计2张黄牌,则在第2张黄牌场次后顺延停赛一场,停赛后该队员累计黄牌数不再累计,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三、一场比赛,同一名队员受罚累计2张黄牌,将被红牌罚下,并顺延停赛一场,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四、一场比赛,运动员被直接出示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不得回到球队替补席,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五、一个赛季,同一名队员累计受罚3张红牌,该名队员将被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处罚

  在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各级赛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应级别的赛事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处理,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一、运动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停赛至少一年,处以罚款,并保留提交公安机关的权利。

  二、弄虚作假行为。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规定中,以各种非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 运动员:罚款、取消本赛季比赛资格、停赛至少1年;

  (二) 官员:罚款、取消本赛季比赛资格、禁止从事足球比赛活动至少1年;

  (三) 俱乐部(球队):罚款、取消比赛资格以及其它处罚。

第七章 联赛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成立,全面负责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由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人员、各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负责人和相关会员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省市赛管理

  一、省市赛由当地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省、市足球协会应对省市赛组委会负责。

  二、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 各省、市足球协会组织业余联赛,应设立纪律委员会,并由秘书长主持该委员会工作。

  (二) 省市赛纪律委员会对违规、违纪运动队和运动员的各类处罚,一经决定即可执行,同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对取消参赛和参赛资格的运动队、运动员,应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工作规定

  (一) 应严格按《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的规定,设置联赛组织工作机构,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责任。

  (二) 应确保省市赛的竞赛组织工作,达到《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中的各项要求。

  (三) 当地足协须指派专人负责业余联赛工作,同时应按时参加所属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并作为赛风监督员随队参加大区赛,负责所属运动队赛风赛纪的管理。

  (四) 凡不能达到以上规定的地方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1. 通报批评;

  2. 扣拨或停拨竞赛补贴经费;

  3.取消该会员协会赛区资格及参加大区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大区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所属会员协会,负责组建大区赛组委会。大区赛组委会由所属区域内会员协会及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机构组成。该组委会对中国足球协会负责。

  二、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 纪律委员会由随各参赛队工作的赛风监督员组成,负责大区赛组委会的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纪律委员会主任。当纪律委员会处理的事件涉及相关会员协会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主任回避时,由其他委员投票选举代理主任主持工作。

  (二) 在大区赛阶段,纪律委员会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做出的处罚决定,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后即可执行。

  三、工作规定

  (一) 应严格按《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的规定,设置联赛组织工作机构,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责任。

  (二) 应确保本大区内的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达到《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中的各项要求。

  (三) 大区赛组委会应召开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并在召开会议前一周,向中国足球协汇报会议的时间、地点;在会议结束后,向中国足球协会上报会议的相关资料。

  (四) 在大区赛开始前一周,中国足球协会应收到大区赛组委会报送的竞赛组织工作计划、秩序册和其它相关资料。

  (五) 凡不能达到以上规定的大区赛组委会,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1. 通报批评;

  2. 扣拨或停拨大区竞赛补贴经费;

  3. 取消该会员协会的大区负责资格及参加总决赛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总决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委托所选定总决赛地点的地方会员协会,组建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总决赛组委会。

  二、总决赛组委会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员协会、体育场、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国足球协会工作人员组成。

  三、组委会设主任两名,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比赛期间的事务。

  四、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 该纪律委员会由随各参赛运动队工作的赛风监督员组成。纪律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当纪律委员会所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涉及相关运动队时,该队委员应予以回避。

  (二) 该委员会在决赛阶段,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在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后即可执行。

  第三十条 赛风赛纪监督员

  一、委派

  获得参加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资格的运动队,其所属足球协会须派专人,作为该队赛风赛纪监督员随队工作。

  二、职责

  (一) 全面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的纪律管理工作。

  (二) 全面负责参赛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并对运动队或运动员违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三) 担任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四) 负责在赛前进行对方运动队的资格审查工作。

  (五) 向所属协会汇报运动队比赛成绩及赛风赛纪情况,以加强会员协会对运动队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

  一、省市赛阶段的裁判员,由当地足球协会选派。

  二、大区赛阶段的裁判员,由大区赛组委会选派,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全国总决赛阶段的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选派。

第八章 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联赛经营

  一、联赛标识

  凡举办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的赛区,在印制秩序册时,必须印有联赛标识;同时,必须在主赛场显要位置悬挂全国组委会指定的联赛宣传品。

  二、联赛商务开发

  见商务开发执行手册

  第三十三条 经费

  一、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办公经费自理。

  二、大区赛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 全国联赛组委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 比赛广告、门票、电视等经营权转让收入。

  (三) 自行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收入。

  (四) 工作经费、纪律保证金、罚款均单独列帐,在大区赛组委会全体会议上公布,同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省市赛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 全国联赛组委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 比赛广告,自行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收入。

  (三 )参赛队的报名费。

  (四) 工作经费、报名费、纪律保证金、罚款均单独列帐,并报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运动队费用

  一、全国组委会为大区赛和总决赛参赛队提供适当补贴。

  二、运动队参赛费用包括:

  报名费:省市赛报名费金额由当地联赛组委会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费用

  一、省市赛裁判员的开支项目与标准,由省市赛区组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裁判员费用见裁判员费用补充通知。

  第三十六条 赛风赛纪监督员费用

  各队赛风赛纪监督员的各种费用由所属足球协会负担。

  第三十七条 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费用

  一、获得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承办权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 组委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 比赛广告收入等费用;

  (三) 自行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

  二、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承办权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支出见赛区执行手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通知。

  中国足球协会

  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

(编辑: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