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甲联赛安徽合肥赛区的处罚决定
2008-04-30 18:00 中国足球协会
足纪字﹝2008﹞02号
关于对中甲联赛安徽合肥赛区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8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四轮第21场安徽九方足球俱乐部队与南昌八一衡源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于2008年4月26日在合肥老明光体育场进行。在比赛进行到补时阶段,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出现部分观众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的现象;比赛刚刚结束个别观众进入比赛场地;赛后有部分球迷围堵体育场的主要出入口,导致裁判员、客队无法正常离开,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中甲足球联赛安徽合肥赛区作出如下处罚:
一、给予安徽合肥赛区通报批评;
二、责成安徽合肥赛区写出书面检查,并于2008年5月7日前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中国足协提交赛区安保整改方案。
希望合肥赛区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赛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观众入场的安检,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08奥运在即,各赛区要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本赛区的安保工作及对球迷的管理和教育,保证联赛的顺利进行,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