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力帆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2008-04-30 18:00 中国足球协会
足纪字﹝2008﹞03号
关于对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8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四轮第23场延边足球俱乐部队与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于2008年4月26日在延吉市人民体育场进行。当比赛进行到补时阶段时,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队领队陈宏、教练员魏新及部分队员因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出现指责、围堵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行为,在场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事发生后,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队领队陈宏于28日来到中国足协,针对与延边队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了俱乐部对比赛中出现的不冷静行为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并分别与联赛部、裁委会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的交流勾通,对俱乐部相关人员的不理智行为向当值裁判员、助理裁判员表示了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俱乐部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好联赛秩序。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队领队陈宏进入替补席4场(2008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五轮、六轮、八轮、九轮),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
二、停止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队教练员魏新进入替补席3场(2008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五轮、六轮、八轮),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对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提出通报批评。
08奥运即将召开,希望各俱乐部(队)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教育,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判罚,为08奥运在中国的顺利举办共同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