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赛季第十二期裁判评议认定4例裁判错漏判
2025-05-21 22:05
5月20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二期(20250520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10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4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3轮,大连英博VS上海申花,比赛第12分钟,大连英博队在前场发出任意球,上海申花34号队员疑似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上海申花34号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申花34号队员试图处理球时手臂意外触球,手臂处于该动作下的自然位置,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9轮,大连鲲城vs深圳青年人,比赛第67分钟,深圳青年人9号队员在大连鲲城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深圳青年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大连鲲城队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鲲城24号队员对深圳青年人9号实施明显的拉扯犯规,影响后者移动并使其倒地,应判大连鲲城24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9轮,大连鲲城vs深圳青年人,比赛第86分钟,深圳青年人38号队员在大连鲲城罚球区内带球进攻时与大连鲲城24号队员有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深圳青年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大连鲲城队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在争抢过程中均有使用手臂接触对方的动作,深圳青年人38号队员持有控球权,大连鲲城24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对对方队员实施拉扯和绊摔,应视为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9轮,大连鲲城vs深圳青年人,比赛第90+6分钟,大连鲲城队在前场发出任意球并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深圳青年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大连鲲城进球前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各机位角度看,无法清晰判断大连鲲城踢任意球触球时,其24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未示意越位,以及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9轮,陕西联合vs南通支云,比赛第90+2分钟,陕西联合2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南通支云21号队员上前防守,陕西联合22号倒地,裁判员判南通支云21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未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并认为陕西联合22号故意摔倒。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视频中较为清晰地显示南通支云21号队员上前防守时绊摔对方队员,应视为草率的犯规。裁判员判罚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9轮,陕西联合vs南通支云,比赛第90+4分钟,陕西联合33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进球,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通过视频判断,双方争顶头球时,守方南通支云队员顶到了球,攻方陕西联合队员未触球,因此陕西联合33号队员不属于越位犯规。助理裁判员未示意越位,以及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9轮,定南赣联vs辽宁铁人,比赛第71分钟,辽宁铁人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辽宁铁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定南赣联队队员犯规,且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应判罚点球并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定南赣联3号防守时拉扯对方队员,其力度和对对方造成的影响,构成犯规,同时该犯规符合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应判定南赣联3号犯规和罚球点球,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和红牌。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10轮,兰州陇原竞技VS上海海港富盛经开,比赛第90+4分钟,兰州陇原竞技11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争抢球时,脚与上海海港富盛经开9号队员头部疑似有接触,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上海海港富盛经开队申诉意见认为:兰州陇原竞技11号抬脚过高并踢到上海海港富盛经开9号头部,应判犯规和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判断,兰州陇原竞技11号未踢到对方队员,不应判罚球点球。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兰州陇原竞技11号的动作构成以危险方式比赛的违规,应由上海海港富盛经开队以踢间接任意球的方式恢复比赛。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10轮,武汉三镇B队vs赣州瑞狮,比赛第74分钟,武汉三镇B队4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赣州瑞狮守门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判赣州瑞狮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点球和出示黄牌。
赣州瑞狮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守门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和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赣州瑞狮守门员出击防守,扑到了球,并且无附加犯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判赣州瑞狮守门员犯规、罚球点球以及黄牌的决定均为错误。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10轮,武汉三镇B队vs赣州瑞狮,比赛第84分钟,赣州瑞狮队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赣州瑞狮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武汉三镇B队犯规,并判罚球点球和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单一机位距离较远,无法清晰展示守方队员防守动作及倒地过程中是否有犯规情况,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