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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足球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办法细则(试行)

2015-07-03 15:38     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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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国家足球队运动员和教练员选拔与监督管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选拔监督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各级国家队组队质量,促进国家队组织建设,树立国家队良好的公众形象,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球中心”)特制定《各级国家足球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足球队是足球中心为备战、参加各类、各级别重大比赛而组织的代表国家最高水平的队伍,是中国足球运动训练、组织、管理的最高层次。包括中国男子足球队、中国女子足球队、中国男子U22足球队、中国男子U19青年足球队、中国女子U19青年足球队、中国男子U16少年足球队、中国女子U16少年足球队以及根据任务需要组建的其它队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家足球队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四条 各级国家足球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管理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队委会在足球中心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由足球中心领导成员、主教练、相关管理部门主任/副主任、队伍领队/副领队等组成。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级国家足球队在组织、思想、作风、业务上的归口管理和有关事项的综合协调,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主教练在运动员管理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的监管职责,中心纪委承担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的廉政建设监管职责。

  第三章 各级国家队运动员选拔

  第八条 各级国家足球队运动员通过足球中心制定的运动员选拔办法、选拔方式产生。内容包括:

  一、成立选拔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由足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相关管理部门主任/副主任、各级队伍领队/副领队和各级国家队教练员任成员的选拔工作组织机构。

  二、确定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长职责:全面领导、管理和监督队伍的运动员选拔工作,对运动员的选拔程序和办法提出指导性要求,对队伍选拔工作做出最终决定,向总局负责;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具体负责主持、协调运动员选拔的全面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运动员技术水平、运动能力和心理品质等相关问题;

  (三)部门主任/副主任职责:与各级国家队主教练一起,具体负责各级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工作。尤其是对于运动员在各个时期思想动态需要全面把握,在选拔工作中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并与主教练一起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选拔工作。

  (四)主教练职责:与部门主任/副主任一起,具体负责各级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工作,重点对于运动员的技术水平、运动能力和比赛中的心理品质全面把握,是运动员选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与部门主任/副主任一起定期、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选拔工作。

  (五)领队/副领队职责: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具体负责某一支队伍工作,向部门负责。参与运动员选拔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供部门主任/副主任和主教练参考。

  (六)助理教练职责:根据主教练安排,具体负责队伍、若干名运动员的技术能力、运动水平的评估与鉴定工作,向主教练负责。参与运动员选拔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供主教练参考。

  三、选拔的时间:根据集训及参加比赛时间、任务,提前1-2周确定入选每期国家队集训名单。

  四、选拔的方式: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

  (一)定性评估

  1、教练员通过运动员以往在国家队比赛及中超、中甲联赛和女足及青少年比赛等赛事表现对运动员技术水平、运动能力、身体状况、心理品质等进行评估;

  2、教练员通过运动员以往在各级国家队训练、生活表现和状态进行评估;

  3、教练员通过俱乐部、地方体育局、地方足球协会了解运动员在俱乐部训练、生活表现和状态进行评估。

  (二)定量评估

  1、教练员通过运动员在以往国家队比赛数据进行评估;

  2、通过运动员在中超、中甲联赛出场时间、表现进行评估;

  3、通过运动员在中超、中甲联赛出场数据(包括体能、技术等)进行评估;

  4、通过运动员在女足各项赛事及青少年赛事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第九条 运动员名单产生的程序

  一、由各级国家足球队主教练商教练组,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选拔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报相关管理部门;

  二、管理部门审核;

  三、报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及队委会审核;

  四、报中心领导批准;

  五、在官网公布名单并公示。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重大国际赛事名单产生的程序

  一、队委会组织主教练商教练组,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选拔工作,提出初选名单;

  二、中心召开备战领导小组讨论,征求意见;

  三、中心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在官网公布名单并公示;

  五、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选拔争议由足球项目备战领导小组负责裁定。

  第四章 各级国家队教练员选聘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足球队主教练原则上通过竞聘上岗方式产生。外籍教练员选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足球中心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队主教练竞聘程序

  一、成立主教练竞聘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足球中心主任担任,中心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管理部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

  专家组由技术委员会提名组成,原则上由5-7名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1/2。

  二、确定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管理和监督主教练选聘工作,对选聘程序和办法提出指导性要求,对选聘工作做出最终决定;

  (二)专家组:确定对参聘教练员的评估方式和标准,对参聘教练员进行评估,向领导小组上报评估结果。

  三、制定竞聘程序

  (一)技术委员会制定选聘办法和提名专家组成员上报竞聘领导小组;

  (二)竞聘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中国足协官网发布竞聘消息;

  (三)专家组审核报名教练员资质,并上报竞聘领导小组;

  (四)竞聘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符合参加竞聘的教练员;

  (五)专家组根据制定的选聘办法对参加竞聘的教练员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竞聘领导小组;

  (六)竞聘领导小组做最终决定;

  (七)足球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八)在中国足协官网公布名单公示,并报国家体育总局;

  (九)国家体育总局总局备案;

  (十)足球中心与主教练签定《聘任合同书》,主教练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队主教练特殊选聘程序

  由于主教练辞职或由于其他不可预知的原因无法履行主教练职责的情况出现时,将启动主教练特殊选聘程序。程序如下:

  一、由技术委员会根据教练员资质、执教业绩、理论水平和现场答辩表现提名1-2名教练员备选上报足球中心;

  二、足球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在中国足协官网公布名单公示,并报国家体育总局;

  四、国家体育总局总局备案;

  五、中心与主教练签定《聘任合同书》,主教练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队教练组聘任程序

  为了科学、合理构建教练团队,提升教练团队的综合素质、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各级国家队教练组成员聘任程序如下:

  一、各级国家队主教练根据对教练组成员的条件要求提名备选名单,并提供详细履历;

  二、技术委员会审议被提名的教练组成员的资质、执教业绩和执教能力,并将审议意见和建议上报足球中心;

  三、足球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足球中心与教练组成员签定《聘任合同书》,教练组成员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队教练组成员特殊选聘程序

  由于教练组成员辞职或由于其他不可预知的原因无法履行教练员职责的情况出现时,将启动教练组成员特殊选聘程序。程序如下:

  一、主教练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教练员备选名单,并提供详细履历;

  二、若主教练未提名备选教练员,并且工作需要,则由技术委员会提名适合的备选教练员;

  三、技术委员会审议被提名的教练组成员的资质、执教业绩和执教能力,并将审议意见和建议上报中心;

  四、足球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足球中心与教练组成员签定《聘任合同书》,教练组成员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组成员应定期向足球中心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足球中心和技术委员会的评估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足球中心。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5年3月17日

(编辑: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