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赛季第八期裁判评议认定5例裁判错漏判
2026-05-27 18:12
5月26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八期(20260526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14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及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5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3轮,天津津门虎VS河南俱乐部彩陶坊。比赛第45+1分钟,天津津门虎队进攻中传中,其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与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明显手球,且随后抬腿压倒本方9号,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在与对方争抢对抗时,手臂触球时处于双方身体接触下的正常位置,其手臂触球不构成手球犯规。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3号下落时腿部动作属于双方身体挤靠之后的正常结果,没有附加犯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3轮,天津津门虎VS河南俱乐部彩陶坊。比赛第66分钟,在河南俱乐部彩陶坊罚球区内,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和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2号队员均有手臂触球情况。裁判员判攻方天津津门虎9号手球犯规在先,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2号2次明显手球,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球在接触天津津门虎9号腿部后反弹变线,先后接触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2号左手臂和天津津门虎9号右手臂,双方队员手臂均处于相互争抢和身体接触的正常位置,均不构成手球犯规,随后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2号右手臂主动向球移动并触球,构成手球犯规。应判河南俱乐部彩陶坊22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应介入。裁判员判天津津门虎9号手球犯规的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3轮,成都蓉城VS上海海港。比赛第44分钟,成都蓉城16号、11号队员在与对方争抢球时倒地。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1号对成都蓉城11号犯规,并向上海海港队31号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踩踏本方16号腹部;对方 31号从背后铲倒本方11号队员,两次构成严重犯规,均应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海港10号与成都蓉城16号在正常争抢以及后者倒地之后意外接触,不构成犯规。上海海港31号的铲球属于自侧后方中等强度的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未判罚上海海港10号犯规、判上海海港31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均为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13轮,成都蓉城VS上海海港。比赛第56分钟,成都蓉城11号队员在与上海海港31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1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1号故意肘击本方队员,应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上海海港31号违规使用手臂阻挡对方队员,但并非明显的主动击打动作,不构成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应以鲁莽犯规原因,向上海海港31号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漏判黄牌。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13轮,成都蓉城VS上海海港。比赛第66分钟,上海海港38号队员铲抢成都蓉城2号队员。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8号踩踏构成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海港38号在接触对方队员时屈膝,踩踏到对方脚踝部位并随之滑走,不属于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应以鲁莽犯规原因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判上海海港3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13轮,辽宁铁人楠波湾VS青岛海牛。比赛第90+7分钟,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争抢高空球时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
青岛海牛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在双方争抢并相互接触的过程中,手臂处于自然合理位置,其手臂触球时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均为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13轮,上海申花VS武汉三镇。比赛第45+7分钟,武汉三镇队进球,裁判员判武汉三镇29号队员冲撞上海申花17号队员在先,造成上海申花17号打入乌龙球,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9号正常起跳,无明显犯规动作干扰到对方队员,没有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29号跳向并接触上海申花17号,造成后者头球动作变形并顶入乌龙球,构成犯规。裁判员判武汉三镇29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八:中超联赛第14轮,上海海港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32分钟,天津津门虎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上海海港3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对本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海港3号在本方罚球区内草率踢倒天津津门虎7号,构成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九:中超联赛第14轮,上海海港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82分钟,天津津门虎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上海海港3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拉拽本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上海海港3号手部与天津津门虎7号有接触,但拉拽的持续性和力度均未达到犯规程度,天津津门虎7号也有借助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十:中超联赛第14轮,山东泰山VS武汉三镇。比赛第27分钟,武汉三镇2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山东泰山1号守门员争抢后倒地。裁判员判罚球点球,未出示红黄牌,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罚球点球的判罚决定。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号守门员无附加动作,不应判罚球点球,对方29号存在佯装行为,应予以黄牌警告。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29号将球趟出后,山东泰山1号守门员动作已停止,无犯规动作。武汉三镇29号主动向前跳并制造与山东泰山1号守门员的接触,属于典型的佯装(假摔),应判武汉三镇29号违规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判山东泰山1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判罚球点球的决定均为错误。VAR介入正确。
判例十一:中甲联赛第9轮,石家庄功夫VS梅州客家犀旺。比赛第45+1分钟,梅州客家犀旺6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梅州客家犀旺6号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球由同队队员头顶球并且触地反弹而来,梅州客家犀旺6号手臂较为贴近身体,没有不自然扩大,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二:中甲联赛第9轮,石家庄功夫VS梅州客家犀旺。比赛第85分钟,石家庄功夫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进攻时试图过人,梅州客家犀旺队员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不够清晰,证据不足。评议组对此判例不予认定。
判例十三:中乙联赛第9轮,青岛红狮VS海门珂缔缘,比赛第19分钟,海门珂缔缘2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青岛红狮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海门珂缔缘23号手臂向球移动并触球,构成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十四:女超联赛第4轮,广西平果呗侬女足VS广东广州数科女足。比赛第88分钟,广西平果呗侬13号队员带球至对方罚球区线附近带球突破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西平果呗侬女足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防守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平果呗侬13号带球突破时,广东广州数科队员对其绊摔犯规,从现有视频看,犯规接触地点处于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