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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日之泉多利暴力行为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2013-04-12 11:09     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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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纪字[2013]049号

关于对广东日之泉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多利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3年4月6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四轮广东日之泉足球俱乐部队与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在广州市省人民体育场进行。

  根据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报告及广东日之泉足球俱乐部队的说明,当比赛进行到91分钟时,广东日之泉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多利肘击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队运动员,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广东日之泉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多利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的比赛四场;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王小平

  2013年4月9日

(编辑: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