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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度中国足球协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竞赛规程

2009-08-31 09:55     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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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度中国足球协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竞赛规程

  第一章 联赛的主办和承办

  第一条 联赛名称、参赛队数

  一、中国足球协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的室内五人制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室内五人制足球赛事,简称为:五人制甲级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该赛的英文全称为:CFA futsal league 2009-2010 division one

  二、2009-2010年度参赛队为10支。

  第二条 联赛的主办和承办

  五人制甲级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五人制联赛委员会)依照《五人制甲级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在各会员协会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二章比赛日期、地点

  第一阶段:2009年9月4日-27日在各参赛队所选定的城市进行;

  第二阶段:2009年12月5日-2010年4月26日在各参赛队所选定的城市进行。

  第三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 参赛资格

  一、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隶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在中国足球协会备案,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持有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的教练员,可担此项赛事的主教练员;

  三、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领队和一名队医;

  四、报名运动员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五、在此项赛事中199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六、允许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以临时转会(租借)的方式自行引进境外运动员2名,但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册和国际转会手续;

  七、允许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以临时转会(租借)的方式引进国内其他俱乐部(运动队)的队员参加五人制甲级联赛,但须按照规定办理租借和临时转会手续:

  1、时间限定为2009年9月4日—2010年5月30日;

  2、必须于2009年8月20日前办理国内临时转会(租借)手续;

  3、转会(租借)双方绝不许收取临时转会(租借)费,转入俱乐部(运动队)只负担转入队员六个月的工资及其他与本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 报名

  一、报名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

  二、每支球队可报名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翻译1人,运动员30人(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入座);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30号,赛季内不得更改;已使用过的号码,不得在更换运动员时重复使用。

  五、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须提供球队全家福相片、比赛服、俱乐部标示、队旗等。

  第五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程序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医生及翻译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联赛第二阶段开赛前三周进行补报和更换;

  三、补报及更换运动员时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参赛;

  四、如有报名运动员在参加各级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额外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四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六条 竞赛办法

  一、五人制甲级联赛采用主客场四循环赛的办法进行。

  二、五人制甲级联赛的竞赛日程由五人制联赛委员制定。

  三、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五人制甲级联赛的各场比赛主场及开球时间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在联赛开赛前统一确定。

  五、因电视转播及统一的商务活动要求,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等信息,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前一周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相关赛区、俱乐部(运动队)及其单位。

  六、赛区及俱乐部因各自原因需调整原定赛程的应在征得:1、对方俱乐部;2、主场赛区;3、转播电视台;4、五人制甲级联赛赞助商的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日期前21天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

  七、俱乐部(运动队)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五人制甲级联赛赛程。

  第七条 决定名次办法

  五人制甲级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五人制甲级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结束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全年度五人制甲级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全年度五人制甲级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全年度比赛红黄牌数少者(不包括纪律处罚),名次列前;

  7、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五章 奖项与奖励

  第八条 奖项

  一、联赛第一名获得流动奖杯一座;

  二、联赛第一名的队,每人分别获得金牌一枚及证书;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及证书;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及证书;(每队30人)

  三、在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赛优胜队”奖;

  四、在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教练员”、“最佳裁判员”、“最佳新人”和“最佳阵容”10人及“进步最快运动队”,并颁发奖杯或奖牌;

  五、在联赛中,设立优秀赛区奖(包括赛区组织、宣传、观众等方面)。

  第九条 奖励

  获得联赛优秀赛区前三名给予奖励,具体数额:6、5、4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要求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参照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共同签署的《联赛工作合约》。

  四、执行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五人制甲级联赛文件和根据五人制甲级联赛中出现的问题所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赛前联席会必须按照联赛委员会制定的《赛前联席会程序及要求》进行,该文件中的要求与本规程具同等效力。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穿专业五人制比赛鞋。

  七、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用球为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并提供。

  一些具体规定:

  1、每场比赛赛前联系会上,对所有可能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2、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填报首发上场运动员5名,替补7名。

  3、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装到赛区。

  4、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装,并经裁判员认可;如果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装颜色有可能影响电视效果,那么比赛服装颜色将予以更改,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装、要么混穿两套比赛服装。原则上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但比赛监督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可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员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装上衣颜色。

  5、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装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印在深色球衣上或之相反)。

  6、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号)。

  7、守门员可以穿长裤,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如果场上队员替换了守门员,则要在该队员穿的守门员球衣标上原来的号码。

  8、比赛替补席每队12个座席,官员5席、替补运动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1)只有俱乐部(运动队)正式报名的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运动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2)管理好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将追究球队领队管理不善的责任。

  (3)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9、球队领队或主教练员需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与主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席。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其他官员和教练员代为出席。

  10、在五人制甲级联赛的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积三次的,处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罚款100元;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罚款200元;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罚款400元;以此类推,加倍停赛与罚款。(罚款最高限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会员协会注册也未得到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准许或处在停赛期、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5: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5: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5: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5: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第十二条 对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场馆

  一、五人制甲级联赛须在体育馆内进行,并必须符合《五人制甲级联赛体育场馆标准》的规定。

  二、比赛场馆内必须铺置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认定的足球比赛专用地板供比赛使用。

  第十四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体育场馆的训练使用。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一次的赛前60分钟训练。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比赛监督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馆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它的训练场地。

  第七章 比赛监督和裁判员

  第十五条 比赛监督

  一、比赛监督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选派。

  二、比赛监督代表五人制联赛委员会依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要求》进行工作,对比赛和赛区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五人制甲级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八章 联赛管理

  第十七条 联赛委员会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全权负责五人制甲级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人、各赛区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三、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一名专职副主席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联赛期间的重大或紧急事务。

  四、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任命。秘书长负责处理联赛的日常事务。

  五、根据五人制联赛委员会职责,办公室设立如下部门:

  1、安保部:统一部署联赛安全保卫要求,负责证件的申办和管理,指导赛区安全保卫工作;

  2、竞赛部:制定联赛规程,编排和更改联赛日程,制定竞赛工作文件,接受报名,审查资格,组织竞赛,公布比赛成绩等;

  3、裁判部:负责与裁判委员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登记,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停赛名单;

  4、新闻部:管理联赛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新闻采访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5、开发部:协调、落实联赛工作协议中的商务工作,指导和协助赛区商务开发工作;

  6、财务部:管理联赛财务工作,受理赛区委员会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赛区委员会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在各参赛俱乐部主场城市设立赛区委员会,在五人制联赛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赛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在当地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牵头组建,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赛区委员会常务工作。

  三、赛区委员会建立安保、接待、竞赛、调研、新闻、开发、财务组,负责相应的赛区工作,确保赛区的安全秩序,确保赛区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和有序进行。

  第九章 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五人制甲级联赛中的违纪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诉讼委员会

  五人制甲级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一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20座以上空调大巴或中巴,车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赛区承担。

  二、客队往返差旅及在赛区的食宿费用自理;客队可委托赛区落实酒店,也可以自己联系和安排,但必须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上述人员可赛前1天报到,赛后1天离开)。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四、以上费用由主场赛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联赛工作需要,五人制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华奥星空记者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并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联赛经营

  一、杯名、广告经营

  各参赛俱乐部及赛区要严格执行《联赛工作合约》。除《联赛工作合约》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整体转让的联赛杯名和部分赛场广告外,其他广告由主场会员协会与参赛俱乐部根据协议进行自主经营。

  二、门票经营

  联赛门票由主场会员协会、俱乐部或体育场按协议进行经营,其门票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

  三、电视转播

  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归属中国足球协会,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转让。各赛区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主场会员协会与参赛俱乐部根据协议向当地电视机构转让。与当地电视机构确认电视转播协议中,必须无偿负责向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电视转播机构提供电视信号。

  四、其他经营

  其他可以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和约束外,一律由主场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按协议进行经营。

  第二十五条 联赛费用

  一、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承担的费用:

  1、依照《联赛工作合约》,将整体转让的联赛杯名、广告收入,向参赛俱乐部及相关会员协会进行分配,每个主场赛区下拨25万元人民币。

  2、负责支付比赛名次奖励及最佳赛区的奖励。

  二、主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承担的费用:

  1、体育场馆租金、安全保卫费;

  2、依照《比赛监督、裁判员开支标准的规定》,负责联赛中比赛监督、裁判员的相关费用;

  3、客队在比赛期间训练、比赛、会议的交通使用等费用;

  3、赛区委员会组织工作费、工作津贴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 其他和未尽事宜

  第二十六条 各赛区在每一主场赛前两天,应向联赛赞助商提供主席台请柬20张,免费工作票100张。(甲票70张,乙票30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五人制联赛委员会拥有本规程的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五人制联赛委员会确定。

(编辑:中国足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