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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赛季第二十六期裁判评议认定3例裁判错漏判

2025-09-1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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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六期(20250916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2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以及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存在错漏判。另有2个判例,评议组研究后决定提交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提出评议意见,再作出评议结论并于下一期向社会公布。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4轮,成都蓉城VS长春亚泰,比赛第42分钟,成都蓉城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长春亚泰2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号对本方7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成都蓉城7号队员带球变向,造成双方腿部发生接触,长春亚泰2号队员无犯规动作。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4轮,上海申花VS山东泰山,比赛第7分钟,山东泰山11号队员进攻中传中,球疑似接触处在罚球区内的上海申花13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3号手球犯规,并阻止了本方有希望的进攻,应判罚球点球并向对方13号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将在征求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意见后做出认定。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24轮,上海申花VS山东泰山,比赛第18分钟,上海申花队踢角球并且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队员在争抢位置中推搡本方守门员犯规,应判对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守门员争抢球时向后移动,与已经处于该位置的上海申花23号发生接触,后者做出正常保护动作,其性质和程度不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24轮,大连英博VS深圳新鹏城,比赛第46分钟,深圳新鹏城2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被球打到手臂。裁判员判其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做出维持罚球点球的最终判罚。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0号手臂触球不构成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深圳新鹏城20号队员铲球防守并触球后,大连英博队员射门,球接触深圳新鹏程20号手臂,此时其手臂处于当前动作下的合理位置,且为近距离意外来球,不构成手球犯规。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仍维持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错误。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22轮,广东广州豹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67分钟,石家庄功夫4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广东广州豹5号队员接触后,双方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对本方44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争抢过程中互有身体接触和干扰动作,现有视频不能证明广东广州豹5号队员有明显犯规。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22轮,广东广州豹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57分钟,广东广州豹队进攻中,其7号队员与石家庄功夫19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之后石家庄功夫19号靠近倒地的广东广州豹7号示意其起身,双方互有手臂动作,石家庄功夫19号倒地不起;裁判员停止比赛,石家庄功夫36号队员靠近倒地的广东广州豹7号施压;在裁判员管理过程中,广东广州豹11号队员跑来,疑似与石家庄功夫36号有接触,石家庄功夫36号倒地翻滚后无法起身;裁判员经与助理裁判员及第四官员协商后,向广东广州豹7号、石家庄功夫36号以及石家庄功夫19号出示黄牌。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对本方36号实施暴力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对方7号对本方19号实施暴力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展示的事件过程看,双方均无应被认定为暴力行为或出示红牌的队员。裁判员以挑衅、佯装和夸大被犯规程度等非体育行为原因,向广东广州豹7号、石家庄功夫36号以及石家庄功夫19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22轮,广东广州豹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69分钟,石家庄功夫队踢角球,在比赛恢复前,广东广州豹7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石家庄功夫14号头部疑似有接触,后者倒地,裁判员未出示红黄牌。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使用头部恶意撞击本方14号,属于暴力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将在征求国际足联裁判专家意见后做出认定。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22轮,南通支云VS苏州东吴,比赛第85分钟,南通支云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苏州东吴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远射被本方守门员扑出后,对方6号队员对本方23号队员犯规,本方23号倒地后,对方6号又踢本方23号,随后对方的进球应判为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南通支云队远射后,苏州东吴守门员将球扑出,双方争抢球,现有视频未显示南通支云进攻队员有犯规;随后苏州东吴23号争抢中身体倒向对方队员,南通支云6号未犯规;苏州东吴23号倒地后手臂触球,之后南通支云6号的争抢未犯规,随即南通支云进球有效,因掌握有利,不必再判罚苏州东吴23号手球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22轮,南通支云VS苏州东吴,比赛第90+2分钟,南通支云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苏州东吴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0号队员在进攻过程中应被判罚手球犯规或越位犯规,随后对方的进球应判为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南通支云20号倒地后,在同队队员后续触球时,南通支云20号处于越位位置,随后球先触及南通支云20号身体,应判罚南通支云20号越位犯规,后续进球无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越位犯规。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25轮,昆明城星VS泰安天贶,比赛第90+8分钟,昆明城星14号队员铲抢泰安天贶16号队员,裁判员判昆明城星14号犯规,并出示黄牌。

  泰安天贶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4号队员铲球后的附加腿部动作,属于暴力行为,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根据昆明城星14号队员的犯规及附加动作的力量和方式,不构成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应认定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裁判员判昆明城星14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一:女超联赛第15轮,辽宁沈北禾丰女足VS山东体彩女足,比赛第71分钟,辽宁队踢角球,随后辽宁队队员头球将球顶入对方球门;在球进门前,裁判员鸣哨,判辽宁队其他队员在与对方争抢位置时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辽宁女足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属于正常程度的接触,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判攻方犯规的决定错误。另外,评议组指出:球在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后进入球门,按照规则,不能认定为进球有效。

  

  判例十二:女超联赛第15轮,辽宁沈北禾丰女足VS山东体彩女足,比赛第6分钟,辽宁队30号队员进攻中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辽宁女足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对本方30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证明山东队防守队员脚部与辽宁队30号队员是否发生接触以及是否构成犯规,裁判员临场观察距离和角度较好。支持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编辑:管伟)